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301号
申请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王庆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圆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足彩网手机版app_澳门金沙-投注*官网虞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兴福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许杰,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7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中国足彩网手机版app:2024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西横头某号,现该房屋涉及“虞山街道泰安社区西横头房屋自主更新”项目(具体项目以贵机关核实为准)。2024年9月20日,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事实情况,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寄单号:1253353638710)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请求其依法公开3项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签收前述邮件,且其答复期限于2024年10月24日届满。然而,被申请人在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后至今都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包括延期答复告知),亦未提供任何政府信息。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回复的行为明显属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作出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朱某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底单、被申请人签收记录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其告知,申请人诉求已得到解决。根据申请人在证据中提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经认真检索和核实后,已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故申请人就本案涉及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事宜,已处理完毕,申请人也已得到答复。
二、申请人未及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此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充分沟通解释,并已获取了申请人谅解。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中显示代签时间为2024年9月21日,代签人为“物业代收,门卫”。但实际上快递公司仅将邮件放在答复人门卫的物品寄放处,并未让门卫或答复人签收,因此被申请人也并未在邮寄凭证所登记的代签收时间看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事实上,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方才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随后于2024年11月14日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此被申请人已多次与申请人进行耐心诚恳的沟通,申请人已书面表示谅解,被申请人已对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行了弥补。
综上所述,虽然申请人未及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被申请人已积极弥补并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望贵府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记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中国足彩网手机版app:请求批准虞山街道泰安社区西横头单元(一期)城中村自主更新房屋改造方案的请示》《中国足彩网手机版app:虞山街道泰安社区西横头单元(一期)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方案的批复》、西横头单元(一期)建设项目规划公示、西横头单元(一期)项目方案;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房屋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西横头某号,现该房屋因涉及“虞山街道泰安社区西横头房屋自主更新”项目(具体项目以贵机关核实为准)而被征收拆迁。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事实情况,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并予以复制:1.项目批准及申报文件;2.项目公告、更新方案;3.房屋及附属物的入(分)户调查表、丈量表、登记表、评估表(评估报告)(备注:回复文件均需加盖公章)。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虞街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审查,该区域目前启动了西横头单元(一期)的城中村自主更新,您申请公开的第1条、第2条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给您,请详见附件。城中村自主更新非征收拆迁,不涉及评估材料,故您申请公开的第3条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朱某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底单、被申请人签收记录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中国足彩网手机版app:请求批准虞山街道泰安社区西横头单元(一期)城中村自主更新房屋改造方案的请示》《中国足彩网手机版app:虞山街道泰安社区西横头单元(一期)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方案的批复》、西横头单元(一期)建设项目规划公示、西横头单元(一期)项目方案;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达回证;4.不予撤回说明;5.检索记录;6.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常虞街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然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系程序违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1.项目批准及申报文件;2.项目公告、更新方案;3.房屋及附属物的入(分)户调查表、丈量表、登记表、评估表(评估报告)”,其中第一、二项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已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而第三项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后确实不存在申请人所需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虞街依复〔2024〕4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5日